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甲○○
4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映羽┌───────────────────────────────────────────────────┐│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8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第一商業銀行港墘分│23,000元│UB0000000│94年8月15日││││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