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六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八九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緣其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在址設臺北縣○○鄉○○○路○○號雀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雀實公司)擔任業務部中區業務配送員,負責配送雀實公司貨品至客戶處,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員,竟因其財務週轉不靈,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或八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在附表所示之地點,連續將其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受而為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十五萬五千零七元,起訴書誤載十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二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雀實公司發覺上情後, 林瑤鵬 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立切結書後離職;雀實公司扣抵應付之薪資後,林瑤鵬尚欠雀實公司十三萬七千一百五十七元未清償。
二、案經雀實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 丁雙慶 於偵查中指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雀實公司提出之應收帳款帳齡表一紙、客戶明細表一紙、應收帳款明細對單二十七張、付款聲明書影本十一張、告訴人公司短期員工聘僱合約影本一份、人事資料表影本一份、員工離職切結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查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間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擔任告訴人公司業務部中區業務配送員,負責配送雀實公司貨品至客戶處,並向客戶收取貨款,是被告所為前開工作係在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持有告訴人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貨款,為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之他人之物,竟變易持有為所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前後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八九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入監服刑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侵占告訴人公司之貨款累計新臺幣十五萬五千零七元,扣抵應得薪資後,尚欠告訴人公司十三萬七千一百五十七元,致告訴人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暨其智識、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款項數額及次數,尚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地點│侵占貨款(新臺幣)│├──┼──────┼───────────┼─────────┤│一│一生禪│臺中市○區○○○○街一│一千三百五十元││││○七號一、二樓││├──┼──────┼───────────┼─────────┤│二│健康生活水上│臺中市○區○○路一段八│四千六百二十六元│││世界│一號││├──┼──────┼───────────┼─────────┤│三│喬安鵝餐館│臺中市○區○○街○○號│九百元│├──┼──────┼───────────┼─────────┤│四│波士頓西餐廳│臺中市○○街○○號│四千二百元│├──┼──────┼───────────┼─────────┤│五│富品二碗公│臺中市○區○○街二段一│九百元││││三號││├──┼──────┼───────────┼─────────┤│六│橘果火鍋棧│臺中縣○○鄉○○路一二│八千八百元││││一四之一一號││├──┼──────┼───────────┼─────────┤│七│ 肥帝 咖啡│臺中市○區○○○街六三│二萬五千二百元││││號││├──┼──────┼───────────┼─────────┤│八│柏林牛排│南投縣南投市○○路一四│一萬一千零二十元││││五、一四七號││├──┼──────┼───────────┼─────────┤│九│ 賴鳳貞 │臺中縣太平市○○○街七│九千七百五十二元││││○號│││││││├──┼──────┼───────────┼─────────┤│十│來來泳池│臺中縣大里市○○路五四│三萬五千九百九十八││││七號│元│├──┼──────┼───────────┼─────────┤│十一│紫色角落│臺中縣龍井鄉東園巷一弄│一千八百元││││一九之二號││├──┼──────┼───────────┼─────────┤│十二│松鶴日式料理│臺中市○○路○○○號│七千二百元│├──┼──────┼───────────┼─────────┤│十三│八起日本料理│臺中市○○區○○○路二│二萬七千三百元││││段二七五、二七七號││├──┼──────┼───────────┼─────────┤│十四│重慶老火鍋│臺中縣大里市○○○路四│一萬五千九百六十一││││一八號│元│├──┴──────┴───────────┴─────────┤│合計十五萬五千零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