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邱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總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如欲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僅須提出告知訴訟狀,毋庸將其列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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