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信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素嬌 間代位終止信託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18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江素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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