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鄒明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