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經減刑為有│4月,經減刑為有│10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2月│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3.10│96.04.13│96.03.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823號│字第10194號│字第14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87│96年度簡字第1112│96年度上訴字第││實││號(96聲減5965)│號│2434號││審├──────┼────────┼────────┼────────┤││判決日期│96.05.15│96.10.29│96.11.14││││(96.10.11)│││├─┼──────┼────────┼────────┼────────┤││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87│96年度簡字第1112│96年度上訴字第││決││號(96聲減5965)│號│2434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11│96.11.26│96.12.14││││(96.11.14)│││├─┴──────┼────────┼────────┼────────┤│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為有│10月,經減刑為有│10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01.14│96.01.17│96.01.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474號│474號│474號││審├──────┼────────┼────────┼────────┤││判決日期│97.04.08│97.04.08│97.04.0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474號│474號│474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08│97.04.08│97.04.08│├─┴──────┼────────┼────────┼────────┤│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有│6月,經減刑為有│6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1.24│96.01.27│96.03.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474號│474號│474號││審├──────┼────────┼────────┼────────┤││判決日期│97.04.08│97.04.08│97.04.0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474號│474號│474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08│97.04.08│97.04.08│├─┴──────┼────────┼────────┼────────┤│備註││││└────────┴────────┴────────┴────────┘┌────────┬────────┬────────┬────────┬────────┐│編號│10│11│12│1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有│6月,經減刑為有│8月,經減刑為有│8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期徒刑4月│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3.03│96.03.08│96.03.04│96.03.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字第1025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實││474號│474號│474號│474號││審├──────┼────────┼────────┼────────┼────────┤││判決日期│97.04.08│97.04.08│97.04.08│97.04.0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決││474號│474號│474號│474號││├──────┼────────┼────────┼────────┼────────┤││判決確定日期│97.04.08│97.04.08│97.04.08│97.04.08│├─┴──────┼────────┼────────┼────────┼────────┤│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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