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296號抗告人 紀婷婷 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黃秀珠 年籍住所詳卷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處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101年度司護字第26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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