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12號聲請人 蔡睿勝 相對人 陳膺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按本票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為倒填到期日之本票,惟查票據法第120條所定之本票到期日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到期日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同此意旨。查如附表編號007、008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均為民國104年9月3日,到期日則分別為民國104年8月31日、民國104年7月31日,有該本票在卷可稽。故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先於發票日,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併此敘明。另,依聲請人之聲請狀附表編號018、023所示之本票,其利息起算日為曆中所無,非事實之紀錄,該利息起算日為聲請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利息起算日。經查本票票號為CH674531、CH674526所記載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5年4月31日、民國104年11月31日,其附表中之利息起算日記載為民國105年4月31日、民國104年11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就此部份之利息請求,應以該月之末日即民國105年4月30日、民國104年11月30日為起算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61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4年8月28日│100,000元│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CH648807││├──┼───────┼─────────┼───────┼──────────┼────────┼──┤│002│104年8月28日│80,000元│104年9月12日│104年9月12日│CH648820││├──┼───────┼─────────┼───────┼──────────┼────────┼──┤│003│104年8月28日│100,000元│104年9月8日│104年9月8日│CH648821││├──┼───────┼─────────┼───────┼──────────┼────────┼──┤│004│104年8月28日│100,000元│104年9月15日│104年9月15日│CH648809││├──┼───────┼─────────┼───────┼──────────┼────────┼──┤│005│104年8月28日│150,0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CH648806││├──┼───────┼─────────┼───────┼──────────┼────────┼──┤│006│104年8月28日│100,000元│104年9月6日│104年9月6日│CH648812││├──┼───────┼─────────┼───────┼──────────┼────────┼──┤│007│104年9月3日│100,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3月31日│CH674532││├──┼───────┼─────────┼───────┼──────────┼────────┼──┤│008│104年9月3日│150,000元│視為未記載│105年3月31日│CH674533││├──┼───────┼─────────┼───────┼──────────┼────────┼──┤│009│104年8月28日│100,000元│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CH648804││├──┼───────┼─────────┼───────┼──────────┼────────┼──┤│010│104年8月28日│144,000元│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CH648803││├──┼───────┼─────────┼───────┼──────────┼────────┼──┤│011│104年8月28日│93,000元│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CH648802││├──┼───────┼─────────┼───────┼──────────┼────────┼──┤│012│104年8月28日│90,000元│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CH648801││├──┼───────┼─────────┼───────┼──────────┼────────┼──┤│013│104年8月28日│80,000元│104年10月9日│104年10月9日│CH648816││├──┼───────┼─────────┼───────┼──────────┼────────┼──┤│014│104年8月28日│128,000元│104年10月31日│104年10月31日│CH648818││├──┼───────┼─────────┼───────┼──────────┼────────┼──┤│015│104年8月28日│95,000元│未記載│105年3月31日│CH648819││├──┼───────┼─────────┼───────┼──────────┼────────┼──┤│016│104年8月28日│105,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CH648814││├──┼───────┼─────────┼───────┼──────────┼────────┼──┤│017│104年8月28日│90,000元│104年10月2日│104年10月2日│CH648815││├──┼───────┼─────────┼───────┼──────────┼────────┼──┤│018│104年9月3日│117,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CH674531││├──┼───────┼─────────┼───────┼──────────┼────────┼──┤│019│104年9月3日│100,000元│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CH674530││├──┼───────┼─────────┼───────┼──────────┼────────┼──┤│020│104年9月3日│100,000元│105年2月28日│105年2月28日│CH674529││├──┼───────┼─────────┼───────┼──────────┼────────┼──┤│021│104年9月3日│100,000元│105年1月31日│105年1月31日│CH674528││├──┼───────┼─────────┼───────┼──────────┼────────┼──┤│022│104年9月3日│100,000元│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CH674527││├──┼───────┼─────────┼───────┼──────────┼────────┼──┤│023│104年9月3日│100,000元│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CH674526││├──┼───────┼─────────┼───────┼──────────┼────────┼──┤│024│104年8月31日│100,000元│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14日│WG0000000││├──┼───────┼─────────┼───────┼──────────┼────────┼──┤│025│104年8月31日│120,000元│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12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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