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原告王○玲(住詳卷)被告 何珈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88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何珈典因竊盜案件,經原告王○玲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富佑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