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NGUYENTHIXUYEN(中文姓名: 阮施川
NGUYENTHITHEM
NGUYENGIABAO
NGUYENBAOHUY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NGUYENVANY上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皇龍 被告 陳重有
峰華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毅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5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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