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智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坐落嘉義縣○○鎮○村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地籍異動索引、債務人 葉秋碧 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到院,並補列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不知債務人葉秋碧之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坐落嘉義縣○○鎮○村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地籍異動索引、債務人葉秋碧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補列被告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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