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廖妤柔 被告 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6,3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另請補正被告之住居所與其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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