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董敏子 被告 侯勝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勝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侯勝方應將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藍色框線範圍(原告主張約12.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30元(計算式:1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平方公尺=140,61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