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0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共計十四年廿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五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七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