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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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國泰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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