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少連上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一九三號
上訴人呂○○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 右上訴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