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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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東施工處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其訴之聲明,經核其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柒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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