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丁○○
己○○被上訴人甲○○
戊○○丙○○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0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五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淇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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