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39號聲請人 洪瑞霞 相對人 蔡三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瑞霞與相對人蔡三伍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家調字第183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所得清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99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紙在卷,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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