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涂招
郭哲源 兼下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哲銘
郭勝雄 郭哲瑋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 涂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敦哲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哲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敦哲源」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哲源」。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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