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陳育成 被告 高齊云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予補正者,應依前開規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遲至同年月29日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鄭聖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鴻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