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 黃宏成 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被告自由時報
林榮三 吳阿明 吳世聰 丁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由時報等5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