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 楊振輝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