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5號債務人力興仁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李佩虔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928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4,670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及12月份當期分別增加清償年終獎金29,050元、年節(中秋、端午)及績效獎金30,08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43,42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31
,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福利金,已加計伙食津貼及調整加給),加班並非常態性。公司過去均有發放中秋、端午各約5,000元及年終獎金約4萬餘元,視公司績效發放績效獎金,惟績效獎金並非固定發放,亦無一定標準,年終及年節獎金亦無最低保障數額及發放月份,有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回函及其提出債務人102年1月至102年8月薪資明細及福利津貼明細、債務人在職證明書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子女力△恩(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尚未成年,
,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自101年1月起即無業至今,配偶名下固有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之不動產3筆,惟前開不動產尚擔保抵押借款達3,768,418元,每月並需清償25,519元房貸,因配偶無力支付,故前開款項現由配偶娘家親屬代為繳納,配偶實無力負擔自身開支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另債務人名下除殘值甚微之中古車外,並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及其配偶甲○○、未成年子女力△恩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行102年9月25日回函及債務人102年9月12日陳報狀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負擔配偶及未成年力△恩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6,072元(自第49期起降低至16,330元),雖略高於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3,912元【10,244+6,834×2=23,912】,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目前因住用配偶名下所有不動產而無庸賃屋,其主張每月支出相當租金數額之房貸款項,尚非無由,此有債務人提出配偶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繳付貸款存摺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在卷可參。再者,未成年子女力△恩年歲尚幼,配偶外出工作固可增加家庭總收入,然日間托嬰所增生保母費用,亦將大幅度加重債務人經濟負擔,而債務人衡酌家庭狀況,乃同意提出階段性清償方案,即自其子力△恩進入小學就讀後,刪減配偶及子女扶養費用,將該金額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另願提撥每年年終獎金(每年合計為43,575元)三分之二數額於當年度3月份清償,再將每年中秋、端午獎金三分之二數額(每年合計為10,000元)及績效獎金二分之一數額(每年合計為46,834元)於當年度12月份清償,亦有債務人102年10月8日報告書、同年月21日陳報狀、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月31日函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有1989年及2001年份之中古車(前者已
逾檢註銷)各乙台外(已逾耐用年限許久),殘值甚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833,792元,亦有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99年4月至102年3月之薪資明細、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69,323元【依內政部公告之
100、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予受扶養神扶養免稅額計算:(9,829元+6,834×2)×11+(10,244元+6,834×2)×13=569,323】,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64,469元(833,892元-569,323=264,469)。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43,42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未詳實陳報所得,未將中秋、端午、績效及年終獎金全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更生方案清償,顯見債務人就財產收入有所隱匿,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任職之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固有發放中秋、端午各
約5,000元及年終獎金約4萬餘元,然需視公司績效決定是否發放績效獎金,並無一定標準,且年終及年節(中秋、端午)獎金亦無最低保障數額及發放月份,有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回函在卷足按。揆諸本件債務人業將收入及獎金狀況向本院及債權人充分揭露,其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並主動提列年終、年節(中秋、端午)獎金三分之二數額、績效獎金二分之一數額用以清償,衡酌前揭績效獎金既非債務人固定收入,需視公司營運狀況而定,如強令債務人將績效獎金全額列入更生方案,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之困境,顯與本條例在使限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及更生機會之目的相佐。又縱便債務人固定受領年終、年節(中秋、端午)獎金,然債務人前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者,前開獎金之餘額當可作為債務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是債權人前開指摘債務人陳報收入有不實情形,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㈡次查,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並未受領社會福利津貼,且債
務人投保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亦已失效,並無任何保單價值,更無任何股票、投資,此分別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0日回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回函附卷可考。是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列入清償,且臆測債務人恐有可觀財產未提列等情詞,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啟丞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1)第1期至第48期(共48期):清償新臺幣4,928元。││(2)第49期至第72期(共24期):每期清償14,670元。││(3)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額清償年終獎金(共6期):每期清償29,050元。││(4)每年度12月份當期增額清償中秋、端午及績效獎金(共6期):每期清償30,083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265,979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943,422元││5、清償成數:74.52%││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至│第49期至│每年度│每年度第│6年││││││第48期│第72期│3月份│12份當期│總清償額││││││││當期│││├──┼──────┼─────┼────┼────┼────┼───┼────┼────┤│一│聯邦商業銀行│683,043│53.95%│2,659│7,914│15,672│16,229│508,974│││股份有限公司││││││││├──┼──────┼─────┼────┼────┼────┼───┼────┼────┤│二│臺灣新光商業│376,869│29.77%│1,467│4,368│8,649│8,955│280,87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國泰世華商業│154,067│12.17%│599│1,786│3,536│3,662│114,80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甲○○│52,000│4.11%│203│602│1,193│1,237│38,772│├──┴──────┼─────┼────┼────┼────┼───┼────┼────┤│合計│1,265,979│100%│4,928│14,670│29,050│30,083│943,422││││││││││└─────────┴─────┴────┴────┴────┴───┴────┴────┘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