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原告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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