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志峯
許博能 上二共同代理人 楊敬先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高文心 律師、 蔡伊馨
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志峯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博能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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