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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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坤男
劉燕梅 李冠廷 郭鎧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坤男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燕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冠廷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鎧璉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