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親家T3市政國際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袁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彩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台中永安郵局存證號碼000078)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郵局回執、相對人簽收之收據等)。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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