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申○○、戊○○、庚○○、丙○○、卯○○、辛○○、戌○○○、丑○○、寅○○、巳○○、壬○○、丁○○、癸○○、甲○○、乙○○即 李福章 、未○○、 李文峯 、子○○、午○○、辰○○、酉○○○(已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酉○○○之繼承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本案標的土地最新全部登記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即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再「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8年9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詎被告酉○○○於同年、月29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酉○○○戶籍謄本1份在卷足稽;茲為查明酉○○○有無繼承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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