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告 林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保全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456元(包含工資、退休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94,45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然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1,433元【計算式:4,300元1/3=1,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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