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汪淑芳 被告 汪振澤
汪振昌 汪振豐 汪文洲
陳美慧 陳美智
陳惠津
陳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569,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翰章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通霄鎮南華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371地號土地1,999.243,800元1/61,266,185元2372地號土地1,735.693,800元1/61,099,270元3384-1地號土地2,233.553,900元1/61,451,808元4385地號土地812.724,600元1/12311,543元5387地號土地340.293,800元1/12107,759元6391地號土地162.433,800元1/6102,872元7392地號土地363.883,800元1/6230,457元4,569,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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