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9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99年11月8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97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70,329元,及自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調年利率11.17%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