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9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3日起至99年6月23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自97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33,995元,及自97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81%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