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宜林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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