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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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甲○○
號10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玉芳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5,2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外,尚應補繳16,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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