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齡 謚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齡謚 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齡謚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原審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月3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2年12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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