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41號上訴人 莊謹合 即忠原汽車駕駛修護短期職業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 劉守文 等61人之被選定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8月17日及同年月22日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以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