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 劉月嬌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
○○號被上訴人 劉春林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
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01月0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0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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