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35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謝淳榛
謝秀艷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世海玲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謝阿順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謝阿順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謝淳榛、謝秀艷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證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