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方基兆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 律師被告 謝春長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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