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林建興 被告 李芮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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