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許茂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田國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調解而不成立,並請求續行訴訟,應自調解聲請時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2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