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馮子芯
馮裕棋 馮茂麒 被告 洪雲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原告馮裕棋、馮茂麒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8(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查該抵押債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惟系爭不動產供擔保部分之公告現值為35
9萬3,825元(計算式:2900×4957.04×2/8=0000000),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高於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6,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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