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楊光榮
楊建忠 楊遠 陳清圳 陳文科 陳文章 陳淑如 陳宇朋 楊阿香 楊錫雄 楊穎雄 楊登欽 楊枝梅 楊繐鳳 楊雅甯 余秀菊 林銘君 被上訴人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84萬6,82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萬2,0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84萬6,820元,其中1,000萬元各自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其餘1,984萬6,820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984萬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2,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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