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陳政田
       林保全
       林申谷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
加計百分之二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所欠租
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五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
個月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十五違約金,逾期四個月
以上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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