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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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