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