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93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938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暨繳款記錄查詢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