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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