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81號聲明人 蔡薛秀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薛鵬飛蘇薛綉玉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 薛富文蘇國鐺蘇國副蘇小青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或代位繼承之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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